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川1403执1017号
***、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将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万东北一路18号5栋2单元8层802号房屋和地下室负一层210号车位(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码:川(2017)成天不动产第0057972号、不动产证书号码:川(2019)不动产权0010940号)过户给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将***代***持有的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5%的股权,四川耀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0.5%的股权还给***。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成都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成都市成华区行政审批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执101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