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1民初4166号之一
申请人:杞县豫资城乡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杞县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楚磊,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3XGPU41D。
被申请人:河南省强丰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杞县西关经二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马丙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678097547W。
被申请人: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孟永涛,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062677236C。
本院在审理原告杞县豫资城乡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强丰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杞县豫资城乡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强丰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5214432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强丰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5214432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万志敏
审判员 王洪波
审判员 尹秋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