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21执1970号
申请执行人:杞县豫资城乡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财政局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3XGPU41D。
法定代表人:楚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城关镇西关西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6609157912。
法定代表人:张克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西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062677236C。
法定代表人:孟永涛,该公司经理。
杞县豫资城乡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21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省**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杞县豫资城乡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借款2090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50元,由被告河南省**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省**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杞县豫资城乡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四块、房产两处,上述土地、房屋已被另案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土地、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无证财产(详情见查封清单),已被本院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2021)豫0221执调令3-1至(2021)豫0221执调令3-11律师调查令共计11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杞县豫资城乡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仁勋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李忠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苗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