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豫资城乡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21民初65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67XA。 被告: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林州市东岗岩峰街25号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407××××。 被告:杞县豫资城乡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杞县经二路圣火热力五楼。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3XGPU41D。 原告***与被告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杞县豫资城乡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528,905.42元,支付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起诉日止资金占用费用77,090.34元(以1,528,905.42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计算至起诉日),以上合计1,605,955.76元;2、要求二被告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自2023年12月24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3、第三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1、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45万元;2、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3、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不变。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