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开商初字第00131号
原告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北创宇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变压器厂与被告创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压器厂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变压器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变压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变压器厂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