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4682号
原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49862X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杨路。
法定代表人:钱毅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良、王娟,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创宇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5192083Y,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16号华脉新村4栋704室。
法定代表人:沙兴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创宇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纠纷已解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元,由**(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雨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