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971民初33357号
原告东莞市输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28040N。
法定代表人周林。
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旗峰路合和街1号壹进楼100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9779379M。
法定代表人刘学斌。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勇,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婷,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莞市输变电工程公司诉被告***、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朱昉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将东莞市城区中心区(现南城区元美东路)稻花村12座508号房产卫生间楼顶天花恢复原状(需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维修方案,由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需符合相关工程验收规范,工程完工后由具有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安全鉴定报告书)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房屋受损无法使用产生的空置损失(损失以房屋空置损失作为赔偿标准,自房屋损坏后,房屋空置至今,按房屋租金标准2000元/月,从2017年6月23日计算至修复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5日为30000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东莞市城区中心区(现南城区元美东路)稻花村12座508号房(下称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自2017年6月起,原告发现涉案房屋卫生间天花板、墙面渗漏,经现场查看,发现系楼上房屋(608号房)装修不当穿透天花板造成的,因墙体渗漏,导致原告房间装潢严重受损,天花板及墙面受潮起皱,涂料脱落,家中大量物品受潮霉变,房屋根本无法使用,且楼板开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上述情况发生后,原告即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装修、妥善维修,并赔偿原告损失,但被告***再推诿,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2017年6月23日,被告***委托刘学斌在金盛物业公司的见证下,承诺将妥善处理上述问题。被告***承诺立即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修复。然而,截至今日,被告***并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修复。原告上述房屋因渗漏事故导致房屋根本无法使用,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并空置至今,原告至今承担房屋空置的各项损失(如租金等)。经了解,被告***于2017年5月委托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包括608房屋进行装修,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系施工人。因此,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一、本案为侵权纠纷,打穿楼板的侵权行为的实施方为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由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二、按照两被告合同约定,施工过程造成的事故应当由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即使认定被告***存在责任,按照该约定也由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而与被告***无关。三、签订《投诉处理表》后,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征得原告同意后制定了维修方案,并且于2017年7月份到508房现场修复了楼板,被告***已经履行了《投诉处理表》上约定的维修义务。四、房屋维修后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继续装修,大约在2017年8月底完工,被告***收楼后入住使用,目前并没有出现开裂或漏水等问题。对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被告***持有可有可无的立场。《投诉处理表》上并未约定安全鉴定报告由谁经办,也没有约定维修后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被告***支付,且侵权方也并非被告***,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原告不认可维修后果,认为维修后房屋安全仍然存在问题,可以自行申请鉴定,根据相关结果,被告***愿意配合向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2017年6月发生事故,2017年7月修复完毕,2017年9月原告的租户才合同到期,期间租户一直有居住,原告房屋空置的费用与本案无关。六、律师费与本案侵权行为没有关联。
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认可被告***的答辩意见,打穿楼板的事故与被告***无关,依约由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二、考虑到装修设计要求,在拆除608房原有卫生间装修时尽量清理干净做好防水,施工人员很小心也一直没有打到楼板钢筋,只是不小心打穿楼板的混泥土,仅仅是一个小洞,感觉不对后即立刻停止,没有触碰到楼板里面的钢筋,因此损害并不严重。三、在签署《投诉处理表》后,结合现场情况由原告与被告***咨询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协商好维修方案后,依据达成的维修方案,由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进入608房及508房进行维修。维修后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继续608房的剩余装修工程,并于约2017年8月份完工装修工程。装修工程完工至今已有一年多,目前使用状况良好,并没有楼板开裂及楼板漏水现象。四、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和原、被告达成任何协议约定由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刘学斌仅代表608的业主签署相应的投诉处理表,与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关。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认为房屋不安全应当举证证明,根据鉴定结果,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五、在打穿楼板到维修好期间,一直有人居住及使用508房屋。现并无证据表明房屋空置与打穿楼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六、律师费没有因果关系,要求该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东莞市××城市中心区××村××区××号的业主,被告***为东莞市南城区城市中心区稻花村商住区12幢608业主,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对608房屋进行装修。
本案中,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请是要求被告履行恢复原状的行为,具体是要求将原告508号房卫生间楼顶天花恢复原状即堵漏、批荡、抹灰、结构补墙和喷涂油漆至与其他周边天花一致。原告称现在被告自行用水泥灌注了孔洞,渗水情况不清楚。庭审中原告明确不在本案中申请鉴定,但诉请要求被告在修复后应委托由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原告明确其第二项诉请为从双方在管理处协商修复方案签订《投诉处理表》之日即2017年6月23日起按照每月2000元计算租金损失至实际修复之日止,原告为其诉请的租金损失提交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为证,该合同反映租金每月2000元,租赁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原告诉请的天花受损原因是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对608房屋装修过程中导致。2017年6月23日,在物业公司组织下,签署了一份《投诉处理表》,载明“因608装修打穿楼板,508要求608处理维修赔偿,①由608业主提供维修方案,方案由第三方具备设计维修资格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方案由508业主同意。②由608业主根据方案维修③维修后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给508/608、物业公司各一份备案④鉴定机构需有资质⑤维修方案实施之前暂停装修施工⑥608预计6月28日左右可以出具维修方案给508,经双方确认后待定。”该投诉处理表反映608业主处签名为刘学斌,并载明因608业主不在东莞,全权委托装修负责人刘学斌负责处理。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上述投诉处理表的内容。
关于签署《投诉处理表》后的履行情况,原告称其有催促被告按照《投诉处理表》要求找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出具维修方案并进行维修,但被告并没有按约履行,只是在2017年7月初自行在608房中操作施工灌注了孔洞,原告不认可该施工方案,因此原告在2017年7月仍然通过短信催促被告按约履行修复义务,且之后还委托律师发过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义务。两被告对原告所述不予确认,主张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进入608房及508房进行了维修,目前并没有楼板开裂及楼板漏水现象。两被告还认为从原告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有明显的批荡的痕迹,并不是用灌注的方式来修复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照片、《投诉处理表》、装修协议书、短信聊天记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现对原告诉请评析如下:
首先,原、被告确认原告508房屋天花受损是因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装修被告***的608房屋过程中导致,对此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作为608房屋的业主,应当对其聘用的装修公司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认承担责任,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对原告有利,本院亦依法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予以支持。
其次,原、被告确认《投诉处理表》内容属实,现两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已按《投诉处理表》约定完成了维修义务,故对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对508房屋卫生间天花恢复原状,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在修复后委托安全鉴定资质单位出具鉴定报告,现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案涉房屋安全性造成损害,且原告在本案中明确不申请鉴定,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原告诉请的租金损失,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反映租赁期限于2017年9月30日届满,而庭审中原告也自认在2017年7月初被告已灌注了孔洞,综合本案案情及原告的证据,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案涉侵权事件造成其房屋自2017年6月23日开始空置而产生租金损失,本院对原告第二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损失,原告未能对律师费产生情况进行举证,且案涉侵权事件与律师费并不具备必然的因果关联,故对原告第三项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东莞市壹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东莞市输变电工程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城市中心区稻花村商住区12幢508号房屋的卫生间天花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输变电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50元,原告自行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昉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婴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