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玖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满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民初3376号
原告:惠州市满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724172667,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潼桥镇光明村屋场小组布狗岭。
法定代表人:潘文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颂天,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华,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F2F5Q,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创业小镇A幢2楼07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玖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3BT9G28,住所地:上杭中都镇亲睦村兴富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经理。
原告惠州市满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玖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惠州市满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惠州市满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州市满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1元,撤诉减半计收2405.5元,由惠州市满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其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