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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亚巴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823民初1310号 原告:惠州市亚巴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684××××,住所地****高新区潼湖镇永平工业区***永平大道牛古丫(唐屋经济合作社)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3BT9G28,注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中都镇亲睦村兴富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惠州市亚巴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惠州市亚巴郎建材公司)与被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海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亚巴郎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建设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亚巴郎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6240.65元并支付以1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3.65%,上浮50%即年利率5.475%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12月签订了《惠州海伦艺境花园二期项目加气砖材料(第二批)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加气砖工程材料。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时如数供应材料给被告,被告应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给原告。然而,经原告催款,被告截至目前尚欠原告56240.65元货款无故未付。 ***海建设工程公司书面辩称,称尚欠货款56240.65元,因发票未开具,按照约定不应承担在此期间的逾期付款责任,退一步讲,如需计算逾期利息,也应从原告开具剩余发票之日起算。因目前建筑行业市场形势严峻,拖欠货款并非主观故意,目前企业生存不容乐观,恳请法院酌情判定免除逾期利息或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惠州市亚巴郎建材公司(乙方)与***海建设工程公司(甲方)签订了《惠州海伦艺境花园二期项目加气砖材料(第二批)采购合同》一份,约定惠州市亚巴郎建材公司向***海建设工程公司采购加气砖,其中载明了第四条第二款“乙方无法在上述付款期限内提供相应发票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022年1月4日,经双方结算,***海建设工程公司尚欠惠州市亚巴郎建材公司加气砖材料款56240.65元。2022年9月29日,惠州市亚巴郎建材公司向***海建设工程公司开具1万元的前述材料款的发票一张。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惠州市亚巴郎建材公司与***海建设工程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明确,有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双方确认的明细台账等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海建设工程公司实欠惠州市亚巴郎建材公司加气砖材料款56240.65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乙方无法在上述付款期限内提供相应发票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海建设工程公司书面辩称按照约定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理由正当,但惠州市亚巴郎建材公司已于2022年9月29日应***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开具1万元案涉加气砖材料款发票,惠州市亚巴郎建材公司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由此,惠州市亚巴郎建材公司要求***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货款56240.65元并支付以1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3.65%,上浮50%即年利率5.475%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海建设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与判决。民法典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惠州市亚巴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加气砖材料款56240.65元并支付以1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47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7.5元,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条款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