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221号
原告: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益路311-2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7542967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中都镇亲睦村兴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3BT9G2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兴海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REHU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海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