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4915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中都亲睦村兴福路29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与被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糜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