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3民初136号
原告:******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法兴路501号综合商贸城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7750363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中都镇亲睦村兴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3BT9G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塑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因双方已自行和解,故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塑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