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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帆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421民初5863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仁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成都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仁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润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5,597,244.28元及逾期利息(从2024年2月3日起以5,597,244.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位于仁寿县响水六坊旁的某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仁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成都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关联公司成都海伦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合作开发(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团队)。2021年11月,某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团队再度将“成都仁寿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127地块”交由原告施工,并将事先拟好的《施工合同》文本交由原告签章,与某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不同的是:发包方是某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团队挂靠的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含税暂定总金额为12,824,184.42元。其余合同条款与某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期《施工合同》并无二致。2024年2月2日,某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团队同原告结算并达成《结算协议约谈记录表(2021年A2版权责)》合意,确认原告实际完成产值8,334,210.84元,已付金额5,789,175元,尚欠金额2,545,035.84元。2022年3月2日,某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团队将“成都仁寿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北侧道路)”交由原告施工,并以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同原告签订了总金额为5,358,169.13元的《施工合同》。2024年2月2日,某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团队同原告结算并达成《结算协议约谈记录表(2021年A2版权责)》合意,确认原告实际完成(海伦堡.三千樾)二期北侧道路工程款总额为4,398,962.44元,已付工程款1,346,754元,尚欠3,052,208.44元。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上述两份《施工合同》的发包方为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合同的洽谈、签订、履行、结算、工程进度款支付等各环节均系地产项目团队一手操作,亦被告润元公司实为《施工合同》的相对方,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是名义上的发包人。综上,鉴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润元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来法院,恳请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润元公司辩称,首先,从公司法角度上来说,润元公司和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仁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经依法设立不同独立企业法人,分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别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根据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成都仁寿项目二期第二批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及《成都仁寿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本案系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通民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本案与润元公司无关,且润元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综上,本案与润元公司无关,且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润元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润元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6日,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成都海伦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缴纳海伦堡仁寿项目二期土石方投标保证金70,000元。2021年10月13日,润元公司的《约谈纪要会签审批表》载明:“工程名称为成都仁寿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约定单位名称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约谈代表为***,合同金额18,182,353.55元……定标意见为经城市公司运营评标,该单位技术标评审合格……。”城市公司栏处由***签字,并备注“同意”。 2021年11月15日,仁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成都仁寿项目二期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成都仁寿项目二期(基础)施工工程,工程地点仁寿县普宁街道办事处响水社区,甲方驻工地代表***,乙方总代表***;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深层搅拌桩、人工挖孔桩、冲孔桩、钻孔桩、旋挖桩、泥浆外运、钢管桩、型钢支护、钢板桩、拉森钢板桩、细石砼喷锚、钢筋网、槽钢腰梁及冠梁、低松弛高强度预应力锚索、插筋、挡土墙、施工排水、降水措施费等;2、以上所述的工程承包范围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乙方应通过图纸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3、负责基础换填、各类桩基础的施工(具体详清单说明);4、负责局部临时施工场地换填、各类桩头清除及外运、桩成孔所产生的余泥及泥浆内运外运;5、配合桩基检测单位桩基础检测(检测管预埋,静压荷载等),如有发生可考虑相关费用;6、各类施工机械的进出场运输、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维修工作;7、场地平整,大基坑土、桩间土的开挖(如遇石方则还包含石方的爆破),地下建筑基础及障碍物开挖,基底清理、平整,边坡整形,余土(包含各类桩的土)外运,地下室周边土方回填,砖渣购置、推平、压实;8、乙方按工程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风险、包深化设计、包通过验收、包方案论证通过、包资料编制、包政府协调、包各种涨价风险。以上所述的工程承包范围及介绍只是概括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乙方应研究其它文件,特别是图纸去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暂定含税金额(大写):人民币48,094,198.17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1年11月,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成都仁寿项目二期土石方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成都仁寿项目二期(土石方)施工工程,工程地点为仁寿县普宁街道办事处响水社区;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负责清表、场地平整、裸土覆盖;②负责大基坑土的开挖(顶下100mm)(如遇石方则还包含石方的爆破),地下建筑基础及障碍物开挖,基底清理、平整,边坡整形,余土(包含各类桩的土)外运,地下室周边土方回填、绿化土方回填、堆坡、成型(办理场地移交后,管沟、树坑等土方开挖回填由后续施工单位负责),砖渣购置、推平、分层压实;③负责开挖过程排水的配合及相关费用(大基坑土方开挖完成后的基坑排水由大包负责);④负责仁寿二期红线内土石方工程,新建临时施工道路及土石方开挖回填;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包干;合同含税暂定总金额为12,824,184.42元;开工日期(暂定)2021年11月15日,竣工日期(暂定)2024年9月25日;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乙方总代表***;甲方可采用支票或电子转账、供应链融资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贷款、再保理、P2P、保理、供应链ABS等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按以下比例支付:进度付款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一个支付周期,每月26日-次月8日甲乙双方核对上个支付周期的产值,核对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产值的60%作为进度款,挖方完成,土方回填之前,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支付至工程审核产值的70%;本合同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并经甲方区域公司审核产值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审核产值的80%;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或项目产权管理单位使用后,乙方将本项目竣工结算的资料报甲方,经甲方审定后,甲方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100%给乙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2年3月2日,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成都仁寿项目二期第二批土石方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成都仁寿项目二期第二批土石方施工工程,工程地点为仁寿县普宁街道办事处响水社区;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负责清表、场地平整、裸土覆盖;②负责大基坑土的开挖(顶下100mm)(如遇石方则还包含石方的爆破),地下建筑基础及障碍物开挖,基底清理、平整,边坡整形,余土(包含各类桩的土)外运,地下室周边土方回填、绿化土方回填、堆坡、成型(办理场地移交后,管沟、树坑等土方开挖回填由后续施工单位负责),砖渣购置、推平、分层压实;③负责开挖过程排水的配合及相关费用(大基坑土方开挖完成后的基坑排水由大包负责);④负责仁寿二期第二批土石方工程;合同含税暂定总金额为5,358,169.13元;开工日期(暂定)2022年3月5日,竣工日期(暂定)2022年3月30日,具体以甲方书面或会议纪要形式指令的工期要求为准,乙方须配合甲方工期要求及现场施工进度要求;甲方驻工地总代表***;甲方可采用支票或电子转账、供应链融资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贷款、再保理、P2P、保理、供应链ABS等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按以下比例支付:进度付款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一个支付周期,每月26日-次月8日甲乙双方核对上个支付周期的产值,核对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产值的60%作为进度款,挖方完成,土方回填之前,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支付至工程审核产值的70%;本合同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并经甲方区域公司审核产值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审核产值的80%;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或项目产权管理单位使用后,乙方将本项目竣工结算的资料报甲方,经甲方审定后,甲方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100%给乙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2年10月7日,仁寿某某地产项目部向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工作联络函》,载明:“致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贵司承接的某某二期土石方工程,根据集团及成都城市公司签批开发节点,首开区67#楼需于2022年12月取得预售许可证。根据仁寿当地预售条件及施工铺排计划等,现再次要求贵司:1、10月8日完成67#楼基础开挖边线测放,需测放坡脚线及坡顶线,根据土方开挖图纸留设施工操作面及基坑支护图纸放坡率确定。经甲方现场确认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2、10月11日完成67#楼基础开挖,开挖完成后需通知地产项目部及成本部对施工操作面及放坡率进行现场收方,达到合同内容要求后与总包单位进行场地移交。如贵司未按照以上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内容,地产项目部将根据合同内容对贵司做出相应经济处罚。且根据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第3.2.1条,乙方必须在保证甲方整体工程进度计划原则下,每月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申报下月乙方的工程进度计划。如乙方申报的进度计划当月未能按时完成,甲方可视乙方的进度情况调整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2024年2月2日,润元公司出具一份《结算协议约定记录表(2021年A2版权责)》,载明:项目名称为成都仁寿项目二期;合同名称为成都仁寿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合同金额为12,824,184.42元;承包单位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结算价款为含税结算金额为8,334,210.84元,应付结算尾款为2,545,035.84元;成本管理中心***、***签字,备注以上条款经我方确认为双方的实际约谈记录,但须经集团领导审批和《结算协议书》终审领导签署后方可生效;项目部***签字,备注请成本部及公司领导审核,注因二期开发周期及市场环境经公司审批同意为退场清算;项目总经理***签字;区域总裁***签字。 2024年8月29日,润元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两份工程结算书,其中《成都仁寿项目二期第二批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载明:“甲方为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于甲乙双方于2022年4月就乙方承包成都仁寿项目二期第二批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本工程)签订了成都仁寿项目二期第二批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CD.CDRS.02Q.JA03GC.0006,合同金额为5,358,169.13元,以下简称“原合同”。),现结合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通过双方对乙方所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认真清算,双方同意就本工程结算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经双方对乙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共同确认本工程的合同结算不含税总金额为:3,963,679.97元[其中:合同内结算金额(不含税):3,399,988.25元,合同外增加工程金额(不含税):0.00元,变更签证金额(不含税):563,691.73元,奖励金额(不含税):0元,结算终验扣款金额(不合税):0元],税金356,731.20元,税率9%,本工程的合同结算含税总金额为4,320,411.17元(包含工程质保金:0.00元),大写:肆佰叁拾贰万零肆佰壹拾壹元壹角柒分,截止2021年6月13日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1,346,754.00元,甲方应付结算尾款为:2,973,657.17元(不含工程质保金)。第二条双方已对本工程乙方完成的全部工程量进行梳理并结算,不存在任何遗漏未予以结算的工程量。如乙方在双方结算完毕后发现遗漏了工程量未予以结算的,相关未予以结算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仲裁、起诉等方式)要求甲方支付。第三条在双方最终结算完成后,如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修缮,直至达到合格为止,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结算金额中,如乙方在接到甲方或委托物业公司通知后24小时未响应或未在甲方或委托物业公司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修缮,甲方或委托物业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缮处理,由此所发生的费用按原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工程质保金不足部分,乙方必须补齐,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四条截止至2021年6月13日甲方对乙方就本工程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已全部结算完毕,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对外任何劳务,材料欠款等因本工程对外发生的一切经济关系均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负责。第五条本工程的保修期截止/年/月/日,保修期间乙方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无。第六条本结算协议书的签订仅代表甲乙双方就合同执行价款的核定,并不解除甲乙双方就本工程所签署的合同中所约定的乙方所有责任及义务。第七条结算协议书原件与工程结算书原件一起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的依据。”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结算书上盖章。 另一份《成都仁寿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工程结算书》,载明:“甲方为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于甲乙双方于2021年12月就乙方承包成都仁寿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签订了成都仁寿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合同编号为CD.CDRS.02Q.JA03GC.0003,合同金额为12,824,184.12元,以下简称“原合同”。),现结合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通过双方对乙方所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认真清算,双方同意就本工程结算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经双方对乙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共同确认本工程的合同结算不含税总金额为:7,589,829.74元[其中:合同内结算金额(不含税):7,433,301.69元,合同外增加工程金额(不含税):143,448.09元,变更签证金额(不含税):13,079.96元,奖励金额(不含税):0元,结算终验扣款金额(不含税):0元],税金683,084.68元,税率9%,本工程的合同结算含税总金额为8,272,914.42元(包含工程质保金:0.00元),大写:捌佰贰拾柒万贰仟玖佰壹拾肆元肆角贰分,截止2024年6月13日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5,789,175.00元,甲方应付结算尾款为:2,483,739.42元(不含工程质保金)。第二条双方已对本工程乙方完成的全部工程量进行梳理并结算,不存在任何遗漏未子以结算的工程量。如乙方在双方结算完毕后发现遗漏了工程量未予以结算的,相关未予以结算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仲裁、起诉等方式)要求甲方支付。第三条在双方最终结算完成后,如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修缮,直至达到合格为止,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结算金额中,如乙方在接到甲方或委托物业公司通知后24小时未响应或未在甲方或委托物业公司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修缮,甲方或委托物业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缮处理,由此所发生的费用按原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工程质保金不足部分,乙方必须补齐,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进偿。第四条截止至2024年6月13日甲方对乙方就本工程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已全部结算完毕,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对外任何劳务、材料欠款等因本工程对外发生的一切经济关系均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负责。第五条本工程的保修期截止/年/月/日,保修期问乙方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第六条本结算协议书的签订仅代表甲乙双方就合同执行价款的核定,并不解除甲乙双方就本工程所签署的合同中所约定的乙方所有责任及义务。第七条结算协议书原件与工程结算书原件一起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的依据。”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结算书上盖章。 庭审中,润元公司陈述案涉项目由润元公司开发,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参与案涉两个工程的施工和管理,案涉两个工程的施工对接、工作联系、签证、土石方计量、中途付款、预结算及结算协议约谈、结算都是润元公司在实施,***、***、***、***和***均是润元公司项目部人员,对《成都仁寿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工程结算书》和《成都仁寿项目二期第二批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载明的结算金额、已付款金额以及应付金额无异议。 另查明,案涉两个工程已暂停开发,工程已停工。 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被告工商信息,《约谈纪要会签审批表》及附件,《成都仁寿项目二期基础工程施工合同》《成都仁寿项目二期第二批土石方施工合同》《结算协议约定记录表(2021年A2版权责)》《成都仁寿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工程结算书》《成都仁寿项目二期第二批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工作联络函》,微信聊天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主体认定问题?2、工程款是否达到付款条件?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该支持? 关于焦点一,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润元公司为挂靠关系,两份合同的履行义务主体为润元公司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润元公司才是两份合同的合同相对人,润元公司辩称案涉项目由润元公司开发,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参与案涉两个工程的施工和管理,案涉两个工程的施工对接、工作联系、签证、土石方计量、中途付款、预结算及结算协议约谈、结算都是润元公司在实施,***、***、***、***和***均是润元公司项目部人员,润元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由法院依法裁定。本院认为,首先,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约谈纪要会签审批表》《工作联系函》和《结算协议约定记录表(2021年A2版权责)》等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来看,案涉两个工程均是由润元公司开发,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参与案涉两个工程的施工和管理,案涉两个工程的签约约谈、施工对接、工作联系、签证、土石方计量、中途付款、预结算及结算协议约谈、结算都是润元公司实施,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润元公司之间已全面实际履行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根据《约谈纪要会签审批表》及附件的显示,案涉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系润元公司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约谈,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参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无明确要建立合同的意愿表示和合同内容的约定,两份合同中的甲方驻工地总代表和甲方签约联系人***亦为润元公司工作人员,且润元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工程是通过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认为润元公司系借用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其签订《成都仁寿项目二期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和《成都仁寿项目二期第二批土石方施工合同》,故可以认定案涉两份合同的真正缔约主体为润元公司,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合同缔约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综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润元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对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润元公司对案涉两个工程的未付款金额5,457,396.59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案涉两个工程已停工,双方已办理退场清算,故对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润元公司支付工程款5,457,396.5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案涉两个工程未实施完毕,双方办理退场结算的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故本院酌定利息以5,457,396.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57,396.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457,396.59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81元,减半收取计25,4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491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9元,被告成都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7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本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