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5803号
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赛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华科技园G座16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与被告陕西赛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于2022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12,956元,减半收取6,478元,退还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6,478元,由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自行承担6,47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