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某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陕西鑫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726号
申请人:XX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鑫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英建社。
被申请人:**,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曲江新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申请人XX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鑫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716272.7元及被申请人**、***名下动产、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15016272.7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鑫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716272.7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奔驰牌越野车一辆。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路XX街XX幢XX室的不动产(合同登记号:Y21155551,预售证号:201XXXX)。
四、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的不动产。
五、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幢XX室的不动产。
六、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幢XX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201XXXXXXXX)。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XX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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