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丰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1民初5735号 原告:丰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济南路与孝河路交汇处东北角红星国际广场5号楼13层13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丰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森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丰森公司、被告***签署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丰森公司出具电路工程竣工图;3.判令被告***向原告丰森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2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1日,丰森公司与***签署《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为丰森公司进行工程的综合敷线(包含开槽、穿管布线、烫锡以及后期安装调试)含4平方线及空调线。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烫锡工艺完成支付总承包款的60%;安装完成支付至80%;验收完成付至95%;剩余5%半年后结清。上述协议签署后由于***未能及时按照丰森公司要求及合同约定施工,双方于2021年7月14日签了《协议书》。***承诺从2021年7月15日早正式入场施工,并于2021年7月21日24时前对之前项目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将尚未完工的项目全部完工,若本人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则每天罚款1000元。协议签署后丰森公司在7月15日按照约定向***付款5000元,丰森公司付款至今已逾一个月,***仍未能按照约定完工,且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因丰森公司工程工期紧张,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维护丰森公司合法权益。 ***辩称,按照《协议书》5000元款项应7月14日到账,实际未到账,是催促之后于第二日到账,丰森公司违约在先。当时签署的承包合同是在开工一周后,在两层布线已完成后,他们承诺的款项一直未到账,丰森公司支付了第一次款5000元,第二次款5000元,第三次款项延期二十天后,多次与他们交涉后才签订合同,第三次款年底放假之后我去丰森公司要账之后又给了5000元。年前烫锡已经完成,按合同应付款60%,丰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过完年我又去给施工了。施工完后60%的款一直未到账,两个月后,丰森公司的基础项目完工要求我去安装,承诺工人到了工地就付款,之后工人一直到施工完,该款一直还是未付。之后又要求工人去安装灯具,承诺工人到了就给这部分款,工人去了大约4至5天,丰森公司方给了3000元,后面的款项经多次催收,他们也多次要求整改,签订协议之前总共给了23000元,之后签订协议要求7天之内把他们后期增加的项目给完工,当天先到账5000元,后期的施工整改完后再结算。关于丰森公司的诉讼请求,一、我不同意解除合同及协议,他应当先结算完施工款;二、只要把后期施工费用给我结清,我同意给出具完工线路图;三、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是丰森公司违约在先,材料一直未到场,我无法施工,因我干的是清工,他们出材料我施工。后期他们增加了2700米线,他们应当给我结算,按市场价一般为10元每米。该2700米线包含音响线800米,网络电源线1500米,网络线400米,后来加300米,总共为3000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31日,丰森公司与***签订《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为丰森公司进行沂南化工集团专家楼工程的综合敷线(包含开槽、穿管布线、烫锡以及后期安装调试)含4平方线及空调线的安装。工程施工期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20日,合同价款36000元。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烫锡工艺完成支付总承包款的60%;安装完成支付至80%;验收完成付至95%;剩余5%半年后结清。 原告丰森公司先后支付了23000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要求原告继续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丰森公司以被告***施工拖工期、完成工作量不够已付款项对应的项目,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停止施工。双方又于2021年7月14日签了补充《协议书》,协议载明,前期因双方沟通不畅存在延误工期的问题,今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丰森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将5000元的工程款打入***账户,***从2021年7月15日早正式入场施工,并于2021年7月21日24时前对之前项目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将尚未完工的项目全部完工,若本人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则每天罚款1000元。协议签署后丰森公司在7月15日向***付款5000元,***以丰森公司在第二日付款为由没有按补充约定施工。2021年8月19日,丰森公司与案外人**另行签订协议,由**完成了后续施工。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由于工期拖延问题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被告***也没有完成后续施工,原告丰森公司另外承包他人完成施工,致使双方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原告丰森公司要求解除丰森公司与***签订的《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丰森公司要求被告***出具电路工程竣工图,是***应该完成的合同义务,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补充协议中明确前期延误的原因是双方沟通不畅所致,且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有原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7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丰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 二、被告***向原告丰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电路工程竣工图; 三、驳回原告丰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被告***负担137.5元,原告丰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