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8602民初747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路锦绣园**座**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朦,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0号省科技创业中心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刘 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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