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3民初4332号
原告: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龙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舒,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鸿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前岛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鸿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山东盛鸿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