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申26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龙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健悦路1号。
诉讼代表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贾彬,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马元涛,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蔡令,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审被告:田雨辰(曾用名高强),男,198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再审申请人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蔡令、田雨辰(曾用名高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苏丽杰
审判员  刘成军
审判员  宋智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