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民初803号
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街道环山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告: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龙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