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412号
原告:四川格物智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成都今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格物智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今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格物智享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格物智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