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松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83号之一 原告:南通松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创业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江苏金皋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皋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开发区环山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松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能公司)与被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松能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松能公司还需调取相关证据,原告松能公司提起撤诉申请,系自愿出具,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松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南通松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