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蓝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常州乔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810500元,执行费20505元。
本院执行期间:
1、向三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网络查询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常州蓝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7处银行账户存款共117816元,被执行人常州蓝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DZ××××号机动车,但着落不明,本院未能实施扣押,故未处置。
3、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已将三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因现处于疫情期间且未查找到三被执行人确切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确切下落,未对三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措施。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的标的额为169268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车 玲
书 记 员 杨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