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执复6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新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朱家宕村(港华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2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理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复议申请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2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丁 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