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初6号
原告:***,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刘智娟,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刘智娟父亲),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刘智娟与被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并向原告***、刘智娟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刘智娟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智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