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8民初3333号
原告:昆明触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东路美丽家园8幢4**2楼A座2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7529635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亚高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2号“重庆亿象城”B区08、09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498573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触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点公司)诉被告重庆亚高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高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触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亚高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触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4861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以1486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将本应汇款至重庆芯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坤公司)账户资金148615元错误汇入被告亚高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竹林支行开户的账号为3100032519100006875的账户中。该款项因被告公司账户被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被告无法向原告直接返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错误汇入被告账户中的148615元,资金来源清楚,被告没有合法依据收取该款,应予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请求。
被告亚高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5日,触点公司通过其在华夏银行昆明分行翠湖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0764000000393692的账户,向亚高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竹林支行开户的账号为3100032519100006875的账户汇款148615元。随后,亚高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0月18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亚高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触点公司资金148615元,经财务核实,亚高公司与触点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该笔款项系触点公司错误汇入亚高公司,应予返还。但亚高公司账户被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冻结,导致亚高公司无法及时返还。亚高公司确认触点公司向其账户汇入的148615元不属于亚高公司的款项,情况属实同意返还。
另查明,2019年9月5日,触点公司与芯坤公司签订了三份《供货合同》,约定由触点公司向芯坤公司采购电子产品。触点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10月16日向芯坤公司支付了货款,其中于2019年10月16日支付的货款金额为148615元。庭审中,触点公司陈述称,亚高公司系某电子产品代理商,触点公司与亚高公司在2018年期间存在交易往来,触点公司在亚高公司采购电子产品,但由于2018年底亚高公司与某电子产品解除了代理关系,因此双方在2018年底将双方交易的货款结清。从2019年起,该电子产品由芯坤公司代理,自此触点公司与芯坤公司建立了交易关系。2019年10月15日,触点公司在向芯坤公司支付货款的过程中,由于公司出纳操作失误,将货款148615元错误汇入了亚高公司账户。因亚高公司账户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向触点公司返还该款,故触点公司起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请求。
诉讼中,经触点公司申请,本院对亚高公司账户进行了保全,触点公司为此支付保全费1263元。
上述事实,有向亚高公司汇款的华夏银行电子回单、情况说明、供货合同、向芯坤公司汇款的华夏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结合触点公司与芯坤公司的交易情况、货款支付情况,以及触点公司与亚高公司之间曾存在交易往来的事实,可以认定触点公司将本应汇给芯坤公司的货款148615元,错误地汇入了亚高公司账户。亚高公司占有该款没有合法根据,且给触点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触点公司。现亚高公司亦认可该笔款项系触点公司错误汇入亚高公司账户,同意返还该款。据此,对于触点公司要求亚高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486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亚高公司经触点公司催促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同意返还的表示后,一致未予返还,其应当向触点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本院认为,资金占用损失应当自2019年10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亚高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昆明触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148615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直至付清时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2元,减半收取1636元,保全费1263元,由被告重庆亚高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