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4478号
原告:祝程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泰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祝程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祝程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程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