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能装备(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9507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能装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2855弄2号厂房底楼-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能装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羿聚公司”)诉被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了被告的反诉,并于2021年7月20日进行证据交换。后又于2021年8月18日、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事实不易查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诉原告羿聚公司及反诉原告**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能装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诉讼费5,050元,由原告***能装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025元(已付),被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