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5民终1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蜂巢能源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湖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鑫城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蜂巢能源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504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
面审理。
本院认为,因案涉设备未办理双方认可的终验收手续,而蜂巢能源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又已将设备拆除,二审中经协调未能重启设备以判断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参数标准,加之蜂巢能源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于上诉状中申请对设备进行质量鉴定,为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504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蜂巢能源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60.2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婕
审 判 员 蔡 超
审 判 员 唐 斌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