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487号
原告:广州航海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邹采荣,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志敏,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于2019.12.30更名完毕),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二马路8号。
法定代表人:盛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航海学院诉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维修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5月18日再次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航海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志敏,被告市政维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航海学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市政维修公司向广州航海学院支付停电期间启用备用发电机发电所消耗的柴油费用11700元和紧急租用发电机的费用165800元,总计177500元;2.判令市政维修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3日下午16:50左右,市政维修公司在进行“文涌截污管网完善工程项目”广新路施工点(文冲邮电局对面)施工时将广州航海学院供电所使用的专用地下高压电缆挖损,造成广州航海学院黄埔校区停水停电。经市政维修公司抢修,直到2019年4月25日早上6:00广州航海学院才恢复正常供电。停电的几天正值工作日,加之天气炎热,广州航海学院黄埔校区1300余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教学、生活、安全等受到严重影响,造成学生成群结队到校外宾馆开房住宿。停电后,在未明原因的情况下广州航海学院当即启用学校仅有的一台备用柴油发电机(功率300KW)进行发电,但仅能供应学校南区学生宿舍和食堂用电。停电期间,广州航海学院使用备用柴油机发电34小时共耗费1300元/桶的柴油9桶,共计11700元,柴油由广州市黄埔区保罗机电经营部代为购买,该笔费用由其垫付。
清楚停电原因并得知短期供电无法恢复后,广州航海学院于2019年4月23日晚紧急租用广州市黄埔区保罗机电经营部两台柴油发电机组,分别是K1928箱机组和K1926箱机组,保障实验设备和饭堂供电。后再于2019年4月24日上午租用广州市黄埔区保罗机电经营部4台柴油发电机组,分别是K504箱机组、K386箱机组、K384箱机组、K502箱机组,因K1926箱机组开机时间长且功率小,K502箱机组开机噪音大且影响教学楼课堂教学,于2019年4月24日晚另行租用K384箱机组、K3810箱机组进行替代。广州航海学院在停电应急期间租用柴油发电机发电共花费165800元。
广州航海学院于2019年5月20日向市政维修公司发出《广州航海学院关于支付租用发电机发电费用的函》,市政维修公司收到该函后于2019年6月26日向广州航海学院发出《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关于对广州航海学院支付租用发电机发电费用的复函》,认为上述费用应由广州航海学院自行承担,并要求广州航海学院至少承担电缆挖损停电抢修费用255798.99元。广州航海学院收到回函后于2019年7月5日召集广州市黄埔区河涌管理所、市政维修公司及广州市黄埔区保罗机电经营部相关人员就租用发电机费用进行协商,会上市政维修公司表示愿意支付租用发电机费用,但会后经多次催促至今未支付。虽广州航海学院并不认同《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关于对广州航海学院支付租用发电机发电费用的复函》中关于挖损电缆并造成我校停电责任承担的说辞,但该函件明确承认市政维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挖损电缆导致广州航海学院停电的事实。市政维修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广州航海学院合法权益,对在校师生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广州航海学院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市政维修公司辩称,广州航海学院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一、本案事件的原因力大小及各方责任分析:1.涉案电缆在铺设施工时未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电力主管部门的有关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规定和要求执行,电力管线的铺设、埋深不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的电缆材料不合格,且嵌入废弃钢筋混凝土顶管井护臂内,故案涉电缆的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方均负有不可推卸主要责任;2.原电缆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未在周边及覆土正上方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标志和过渡警示带,致使市政维修公司在本案施工时无法知晓废弃钢筋混凝土顶管井护臂内埋设有电力管线,故案涉电缆的原施工单位、日常维护管养单位对此负有主要责任;3.原电缆铺设工程完工后未依法移交相应电力主管部门,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甚至可能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导致电力主管部门职责缺位、监管不力,广州航海学院作为电缆设施的权属人和管理人也未尽到应有的法律责任;4.市政维修公司进场施工作业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但广州航海学院作为电缆设施的权属人和管理人却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没有向市政维修公司进行任何的口头或书面交底,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案中,广州航海学院作为涉案损坏电缆的业主方、权属人和管理者,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电缆的铺设符合相关标准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对案涉电缆疏于管理和维护,其有义务提交原电缆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招标方案、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工申请报告、施工方案、工程材料构配件、合格证、电力电缆试验记录、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施工总结等文件资料,以便法院客观、公正的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各方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广州航海学院以及电缆铺设工程施工的各相关方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特向法院申请追加涉案电缆的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方、日常维护管养单位、权属人和管理人等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申请对涉案事件原因和责任进行鉴定并出具分析报告,以便在各方主体之间公平、合理的划分责任比例。二、本案的法律性质、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其四个构成要件为:侵权行为(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实际损害后果及损失的大小)、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本案中,市政维修公司自始至终均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技术标准、规范、流程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不存在任何违反施工组织计划、施工程序和步骤的违规或不当行为,客观上无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主观上亦没有任何过错,无需对广州航海学院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本案中广州航海学院需承担上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成立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广州航海学院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关于损失金额,广州航海学院未提供银行流水和发票等费用支付凭证,其提供的证据仅有案外人出具的《结算单》且还没有广州航海学院的盖章确认,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而且,若广州航海学院本来就有预留双回路备用电源或自身备有足够的发电机,也可避免对外租用发电机的费用产生,作为一所高等院校、一个规范的事业单位,广州航海学院未预留最基本的备用电源,从一开始就没有应有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导致了损失的扩大。此外,市政维修公司在事件发生后,根据黄埔区电力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完成了抢修工作,并由此产生抢修费用合计511597.99元,市政维修公司因此而发生的抢修费用损失亦应根据上述各方责任划分比例进行合理分摊,否则,对市政维修公司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日,市政维修公司经过招投标,中标成为“文涌截污管网完善工程”的施工单位,该工程已经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初步设计方案经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批复同意。2018年7月31日,广州市黄埔区河涌管理所与市政维修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市政维修公司承包“文涌截污管网完善工程”的施工,合同工期为180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26日。
2019年4月23日,市政维修公司在“文涌截污管网完善工程”广新路施工点施工时,将广州航海学院用于供电的专用地下高压电缆挖损,导致广州航海学院黄埔校区停水停电,广州航海学院当即启用备用柴油发电机进行发电,发电34小时共产生柴油费用11700元(9桶柴油,1300元/桶×9桶),由广州市黄埔区保罗机电经营部垫付。由于备用发电机无法满足学校用电需求,广州航海学院在2019年4月23日晚间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向广州市黄埔区保罗机电经营部紧急租用发电机组进行发电,由此产生费用共计165800元。上述两部分费用合计177500元(9桶柴油1300元/桶×9桶),广州航海学院已向广州市黄埔区保罗机电经营部支付一半费用88750元。经市政维修公司抢修,广州航海学院于2019年4月25日清晨恢复正常供电。
2019年5月20日,广州航海学院向市政维修公司发出《广州航海学院关于支付租用发电机发电费用的函》称,因市政维修公司不当施工挖损广州航海学院的供电高压电缆致广州航海学院停水停电,严重影响在校学生的学习,由此租用发电机发电产生费用共计177500元,应由市政维修公司承担并敦促其尽快支付。随函附件为《租发电机结算单》,市政维修公司已签收该函件及其附件。2019年6月26日,市政维修公司回函称,我处因施工需要于2019年4月23日下午在破除废弃钢筋混凝土顶管井护臂时出现高压电力管线,并发现电力管线有两处破皮,随即通知电力输电用户单位供电中断。经调查:1.电力管线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埋深不足规范要求;2.电力管线嵌入废弃钢筋混凝土顶管井护臂内,周边无按规定设置相关警示标识、标志;3.电力管线覆土正上方未设置任何过渡警示带;4.电力管线安装完成后未移交相应电力主管部门,未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5.我处现场项目部进场施工作业前长时间未见有贵单位相关人员到项目部或现场进行口头、书面交底。综上,广州航海学院在电力管线施工、维护及交底等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导致本次事件的发生,广州航海学院函件中提及的费用应自行承担。另,因广州航海学院对本次事件负主要责任,其至少应承担一半的抢修费用255798.99元。随函附件为现场实物图及抢修图。市政维修公司还提交《文涌截污管网完善工程测量及管线探测技术报告》,拟证明案涉施工地点经工程勘察单位勘测,未勘察到有案涉电缆的存在,市政维修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或施工不当问题。市政维修公司提交了编制单位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航海高等学院10KV进线电力电缆外力破坏抢修工程结算书》和《收款收据》拟证实市政维修公司因抢修工作而产生抢修费用511597.99元。
另查明,广州航海学院报装的新增4000KW受电工程于2012年9月10日经广州市供电局有限公司黄埔供电局审核同意其设计。2012年11月28日,该受电工程接受中间检查,意见书显示直埋电缆的埋地电缆规格,电缆沟深度、弯度及沟底处理,接头处理情况,抗压保护、防腐措施;接地装置的地级规格,数量及分布情况,扁铁或圆钢规格、长度,施工质量,接地沟深度,现场接地电阻测量结果均符合标准,中间检查意见为验收合格,郑聪、张小华在用电检查人处签名。2012年12月27日,该受电工程接受竣工检验,意见书显示相线对地、相间安全距离、高压电缆及其安装、高压柜安装布置、高压母线及其装置、标示牌齐全、操作规程及制度等方面均符合标准,竣工检验意见为合格,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黄埔供电局加盖用电检查专用章,郑聪、张小华在用电检查人处签名。
以上事实有《黄埔区发展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文冲涌截污管网完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黄埔区水务局关于文冲涌截污管网完善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报告》《文涌截污管网完善工程测量及管线探测技术报告》《广州航海学院关于支付租用发电机发电费用的函》《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关于对广州航海学院支付租用发电机发电费用的复函》《中国南方电网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书》《中国南方电网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中国南方电网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应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几方面来进行认定。
首先,本案是否存在损害事实。市政维修公司在“文涌截污管网完善工程”施工时,将广州航海学院用于供电的专用地下高压电缆挖损,市政维修公司虽然根据电力部门的要求进行抢修,但导致广州航海学院黄埔校区停水停电,广州航海学院为此租用发电机组供电,支付了相关费用,实际产生了损害结果。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相关情况,本案确实存在损害事实。
其次,因果关系的认定。市政维修公司施工过程中,挖损广州航海学院高压电缆造成停水停电,广州航海学院由此租用发电机供电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作。因此,市政维修公司施工挖损高压电缆的行为与本案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再次,关于本案过错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市政维修公司施工行为导致广州航海学院的高压电缆受损,造成停水停电的损失,侵害了广州航海学院民事权益,市政维修公司存在过错,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市政维修公司应承担因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广州航海学院建设高压电缆后通过了电力部门的竣工验收,电力部门也验收合格,广州航海学院在高压电缆的使用管理中没有过错,市政维修公司认为在高压电缆受损处附近广州航海学院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识、电缆标志,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市政维修公司提出广州航海学院存在相应过错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损失的认定。市政维修公司施工过程中挖损广州航海学院的高压电缆致广州航海学院停水停电,广州航海学院向广州市黄埔区保罗机电经营部租用发电机发电及购买柴油产生费用177500元,有双方的《租发电机结算单》和广州航海学院的付款凭证可证实,该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应予以认定。至于市政维修公司因抢修而产生相关费用,应自行承担。综上,市政维修公司应赔偿广州航海学院本案电缆损害事故造成的损失1775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航海学院电缆损害事故造成的损失17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负担,负有缴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智勇
人民陪审员 吴洪流
人民陪审员 陆桂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