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649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二马路8号。
法定代表人:盛飞,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鑫长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宿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玉兰路2号湘邮科技园研发东大楼三层306号房。
法定代表人:沈增晖。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鑫长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7460号民事裁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鑫长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生效裁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鑫长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屈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