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湖南鑫长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二马路8号。
法定代表人盛飞。
被执行人湖南鑫长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玉兰路2号湘邮科技园研发东大楼三层306号房。
法定代表人沈增晖。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鑫长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7460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0)穗仲案字第17460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鑫长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