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瑞杰钢管有限公司

天津盛源钢管有限公司与天津亿丰钢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8民初3137号
原告:天津盛源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崔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边涛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亿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崔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石俊祥,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天津恒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华路。
法定代表人:王季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天津市瑞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崔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周丕杰,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石俊祥,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第三人:曹景英,女,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天津盛源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亿丰钢管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恒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瑞杰钢管有限公司、石俊祥、曹景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盛源钢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盛源钢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亿丰钢管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恒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瑞杰钢管有限公司、石俊祥、曹景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盛源钢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天津盛源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振洪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郑永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