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03民初84号
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海悦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梁勇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书记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