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311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法定代表人王晖。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建华。被执行人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民终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28233.57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2128233.57元;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128233.57元的相应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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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冯海斌
审判员 宁 伟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