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顺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金星镁业有限公司、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30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顺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县x路x侧x号。
法定代表人:宋海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百林,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市x区x东街x号(x庭x号楼x座x楼)。
法定代表人:雷孟师,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金星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宏,董事长。
住所:x市x县x街。
被执行人: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x市x区x东大街x苑x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7日生,汉族,住x县x路x居民区x号。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x市x区x东大街x西区x号楼x单元x号。
被执行人:***,女,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x市x区x区东楼x号。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x市x区x庙x路x号。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x县x镇x村x组。
申请执行人山西顺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金星镁业有限公司、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8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八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84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8507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9608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金星镁业有限公司、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执行标的。
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起4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从部分被执行人名下通过网络冻结扣划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共3120619.4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朗逸牌晋M8B106;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奔驰牌晋M27555、宝马牌晋M15088,本院已全部查封。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产登记信息,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
四、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山西顺盈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每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27.2676万元,从2021年3月起至2021年6月每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剩余27.2676万元于2021年7月15日前付清。借款利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每人向法院交纳73600元。
五、本院已对八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星镁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再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星镁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136.43805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汉平
审判员  李青申
审判员  王江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