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35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
负责人王允龙。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运城市鑫洲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王经民,男,
被执行人郑淑滨,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女,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经民、郑淑滨、运城市鑫洲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经民、郑淑滨、运城市鑫洲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经民、郑淑滨、运城市鑫洲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价值10745565.41元的相应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海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