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6973号
原告: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临猗县。
原告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本院采用邮寄、电话联系等方式依法对被告进行了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部分不明或不全,致相关法律文书未能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应当具体明确。本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生活或工作场所等送达地址不全面或不具体,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本案按被告不明确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退还给原告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圣  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