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网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山西美得你家装设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网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25号皖江金融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锦绣家园建材家居装饰市场5区A楼80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西美得你家装设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52号一层。
负责人:***,经理。
原审被告:山西美得你家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96号(书香苑)2层。
法定代表人:陈晋,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网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美得你家装设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山西美得你家装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8民初1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安徽网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称,上诉人安徽网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6月10日签订的《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日签订《补充协议》第六条有笔误,结合合同来看,发生纠纷仍然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工商登记为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园,但实际经营地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25号皖江金融大厦3楼。故本案应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网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6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作了变更,即发生纠纷由乙方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依据上诉人安徽网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及山西美得你家装设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三方对账的情况说明表明山西美得你家装设计有限公司及其太原分公司应受此管辖条款约束。且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请求上诉人等支付货款,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故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