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

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与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通风空调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8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北排洪渠桥红星美凯龙太原奥特莱斯店5A80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XX云,男,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法务,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通风空调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112号。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通风空调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1717元,由原告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息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甄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