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

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8民初1127号之一

原告: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锦绣家园建材家居装饰市场5区A楼80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7号。

被告:湖北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5-101号海山金谷天城3栋2层1室。

法定代表人:谭安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1幢A座2001-20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山西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