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洁源市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民终2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瑞阳大道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0654J1-1。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9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洁源市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沂源县。
原审被告:沂源县洁源市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瑞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沂源县洁源市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未采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而依据被上诉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作出裁判,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