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15867号
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洁源市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瑞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洁源市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沂源县洁源市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沂源县洁源市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98元,减半收取1999元,由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