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3民初96号
原告:***,女,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370323195704180220。
委托代理人:***,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城市执法局工作人员。住沂源县。
被告:沂源县洁源市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瑞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瑞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凤诉被告***、沂源县洁源市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闫孔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