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长升园林苗木种植基地

荆州市长升园林苗木种植基地、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2822财保2号
申请人:荆州市长***苗木种植基地。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藤店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该基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州市长***苗木种植基地执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荆州市长***苗木种植基地于2017年7月3日向荆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在建始县林业局的绿化工程款47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荆州市长***苗木种植基地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金额47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州市长***苗木种植基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保险金额为47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在建始县林业局的绿化工程款人民币47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荆州市长***苗木种植基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