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525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53417572J,住所地远*********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能,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海龙建设有限公司、**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525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增加工程量部分工程款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款119405.45元(增加工程量部分工程款),其依据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湖北正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远安县城东安置小区(城东花园)一期项目(二标段)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工程款119405.45元,该工程款数额未经诉讼确认,属于执行标的不明确。因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