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4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东兰县农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东兰县东兰镇曲江路206号(县财政局综合办公楼六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MA5KEQN678。
法定代表人:黄尔攀,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兰县菜篮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东兰县武篆镇东里村村民委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MA5KER9Q4Y。
法定代表人:梁贤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兰县农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兰县菜篮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4民初6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东兰县菜篮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兰县农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东兰县菜篮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19341.8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利息按年息4.95%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律师诉讼代理费及支付令申请费共计247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104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兰县菜篮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偿还逾期利息28031.9元及借款本金571968.1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12月7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补办立案登记。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兰县菜篮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89580.08元,申请执行费1291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在首次执行中扣缴)。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1224民初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 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韦雯馨
书 记 员 覃春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