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县农村投资有限公司

东兰县农村投资有限公司、东兰县某某农民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4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东兰县农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东兰县东兰镇曲江路206号(县财政局综合办公楼六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MA5KEQN678。
法定代表人:黄尔攀,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涛,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东兰县**农民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那王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1224083631413E(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东兰县农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兰县**农民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4民初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兰县**农民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兰县农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东兰县**农民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30085.96元及相应逾期利息;2、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诉讼代理费40000元、支付令申请费8700元;3、返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048元,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东兰县**农民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上述义务中的第1、第2项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兰县**农民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3318元。2021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东兰县农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兰县**农民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就本案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同月次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东兰县**农民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按照还款协议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2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现已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东兰县**农民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东兰县农村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及原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1224执67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韦 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玉荣
书 记 员  梁禄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