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三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三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先美达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82民初3338号
原告:黑龙江省三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正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颜,公司经理。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靠山村。
委托代理人:于瑛,南岗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先美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美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
地址:吉林省榆树市刘家镇工业园区。
原告三正公司诉被告先美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瑛到庭参加了诉讼,先美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种子成套升级改造配套设备款180000.00元;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9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种子加工成套升级改造设备订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供方向做为需方的被告提供5ZT-10型号种子加工成套升级改造设备一套,并由原告方安装调试,设备及安装调试人员各种费用合计305000.00元,最终双方协商优惠价285000.00元。并约定被告在签合同时支付55000.00元,合同即生效,于2019年12月30日前被告再付款100000.00元,尾款1300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付清。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设备,并组织人员进行了调试安装工作。被告于2019年11月19日给付55000.00元,2020年1月22日给付50000.00元,后剩余180000.00元被告不再履行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先美达公司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三正公司当庭提供了设备订购合同、对账单、还款计划等证据,证明被告先美达公司欠货款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种子加工成套升级改造设备订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供方向做为需方的被告提供5ZT-10型号种子加工成套升级改造设备一套,并由原告方安装调试,双方协商总价款2850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设备,并组织人员进行了调试安装工作。被告于2019年11月19日给付55000.00元,2020年1月22日给付50000.00元,后剩余180000.00元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三正公司与被告先美达公司之间签订了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已将标的设备提供给被告,且已安装调试完毕,被告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法定的答辩权与质证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先美达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三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18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950.00元,由被告吉林省先美达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洪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小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