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7财保238号
申请人:邯郸市禾下土种业有限公司,住所磁县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崔伏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珠,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磁县讲武城镇申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磁县讲武城镇申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鸿昌,任村支部书记。
申请人邯郸市禾下土种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磁县讲武城镇申庄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漳河经济开发区路东侧土地一处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禾下土种业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磁县讲武城镇申庄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邯郸市禾下土种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漳河经济开发区路东侧土地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咏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丽悦